出口企業退(免)稅認定
??????? 以下企業必須辦理退(免)稅認定:對外貿易經營者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》和商務部《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》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后,沒有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委托出口自產貨物(含視同自產產品),應分別在備案登記、代理出口協議簽定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資料,到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(免)稅認定手續。
特定退(免)稅的企業和人員辦理出口貨物退(免)稅認定手續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。
(一)從事出口業務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在首次申請辦理退(免)稅認定時,應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填開《出口貨物退(免)稅稅務認定聯系單》(簡稱《聯系單》),對外貿易經營者應如實、完整填寫《聯系單》有關內容并簽章,一式三份報送主管稅務機關。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稅務機關征收管理部門、初次出口日期、退(免)稅方法及增值稅預算級次等內容后出具《聯系單》,并發給《出口貨物退(免)稅認定表》(簡稱《認定表》)。對外貿易經營者應如實、完整填寫《認定表》有關內容,并簽章確認,一式兩份,同時持《聯系單》和按規定需報送的資料向負責辦理出口退(免)稅認定的市稅務三分局辦理認定手續,三分局對《認定表》中的有關內容進行審核、認定完畢后,對《認定表》進行編號、簽章,將其中一聯交對外貿易經營者。
(上述《聯系單》、《認定表》均可在上海稅務網站進行下載)。
(二)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出口貨物退(免)稅認定需附送的資料(原件及復印件,復印件上加注“與原件一致”并蓋章):
1.商務部及其委托機構簽發的《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》(外商投資企業需提供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》);
2.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》(副本)或《工商營業執照》;
3.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《稅務登記證》(副本);
4.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審批表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檢審批表(小規模納稅人不需提供);
5.主管海關核發的《自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》;
6.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核發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》;
7.銀行基本賬號號碼;
8.委托出口協議(無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委托對外貿易經營者出口辦理認定用);
9.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、資料。
附:出口企業退(免)稅登記受理部門名稱、地址等情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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