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產稅審計
??? 財產稅是對納稅人擁有的財產征收稅金的一系列稅種的總稱。目前開征的房產稅、契稅和遺產稅,就屬于財產課稅。
??? 開征財產稅,具有調節財產擁有人的收入、限制其奢侈性消費、增加財政收入等作用。
(一)房產稅審計
??? 1994年修訂后的房產稅條例,其納稅范圍為在我國境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。產權屬于全民或集體所有的,由其經營管理單位為納稅人;產權出典的,由承典人為納稅人;產權所有人、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,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,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人。
??? 房產稅以房屋財產為課稅對象,以房屋的評估值作為計稅依據。所謂評估值是指由省級人民政府認定的專門的財產評估機構每過3-5年評估一次所確認的房產價值。房產稅采用1%-5%的幅度稅率,具體適用稅率由各省級政府在此幅度內確定。
??? 以下房產除用于生產經營的以外,可免征房產稅:國家機關、人民團體、軍隊自用的房產;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費的單位自用房產;宗教寺廟、公園、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;個人所有的非經營性房產;經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。
??? 房產稅稅額=房產評估值*適用稅率
??? 房產稅采取按年征收,分期繳納的辦法。具體納稅期限由省級政府確定。納稅地點是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。
??? 對房產稅審計,應查明是否有漏納房產稅的情形,有無將生產經營用房偽裝成自用房屋逃稅的行為;計算稅額時所用的房產評估值是否為最新的評估值,所用的稅率是否為省級政府規定的稅率;稅額計算是否正確;是否按規定期限和地點如實繳納稅款;有無濫用減免稅政策或隨意征收的情況。
(二)契稅審計
契稅是在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向不動產取得人征收的一種稅。即在發生房屋買賣、典當、贈與或交換而訂立契約時,由房屋承受人繳納的一種稅。
??? 契稅采用差別比例稅率,具體規定為:買契稅,按買價的6%征稅;典契稅,按典價的3%征稅;贈與契稅,按現值價格的6%征稅,另外,對交換房屋的,若雙方價格相等則免征契稅,若不相等,則對超過部分按買契稅稅率征稅。
??? 契稅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征收,根據規定,納稅人應當在房屋產權變動訂立契約后三個月內辦理納稅手續,并按當地規定的納稅期限繳納稅款。
??? 對契稅的審計,重點是審計訂立契約的雙方是否有前述“三套合同”偷漏稅的行為。當申報契稅的成交價明顯偏低時,稅務審計人員應采用其他合理方法另估成交價征稅。另外,財政部門和房管部門要密切配合,必須持房屋承受人完清契稅后方能發給房屋產權證。對逾期不辦納稅手續的,要作必要的懲處。
??? 屬于財產課稅的還有遺產稅,因其與企業財務無關,而且企業也無扣繳義務,故從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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